💰 財務與補償

實施市地重劃,既可促進都市建設發展,節省政府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及開發工程等經費,土地所有權人亦可因此而獲得土地價值增漲之實益,可謂公私均蒙其利,惟為顧及政府因人力、財力有限,常因此而難以適時配合實施,故有獎勵民間自辦市地重劃之必要,俾擴大市地重劃之績效。

市地重劃是依照都市計畫之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加以重新交換調整,並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及重劃費用,配合興建公共設施,使各宗土地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並按原位次重新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一)享受土地增值利益:重劃完成後區內公共設施完土地區劃井然有序,地價隨之上漲。  (二)享受減稅之利益:  1.減輕土地增值稅:經重劃後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除重劃時所負擔之費用可於計算增值時扣除外,其土地增值稅尚可減徵百分之四十。 2.減免地價稅兩年:市地重劃辦理期間,致不能耕作或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全免,重劃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健全地籍管理:地籍重新整理後,可消除畸零地,減少土地經界糾紛。  (四)公平負擔:避免犧牲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之權益,亦可免除公共設施鄰地所有人之不勞而獲。  (五)消除共有土地:共有人可協調分配為個別所有,節省共有土 地之分割費用。

政府辦理市地重劃時,對於重劃區內應負擔之重劃費用,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提供按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之未建築土地。

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工程費用、 重劃費用、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

重劃地區範圍選定後,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土地移轉、 分割、設定負擔及建築改良物之新建 、增建 、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禁止期間以一年六個月為限。

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惟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地價。

(一)重劃前地價經調查土地位置、地勢、 交通、使用狀況 、買賣實例及當前公告現值等資料,分別估計重劃前各宗土地地價。(二)重劃後之地價則參酌各街廓土地之位置 、地勢 、交通 、道路寬路 、公共設施 、土地使用分區及重劃後預期發展情形,估計重劃後各路街之路線價或區段價。(三)依上列規定查估後,提請本縣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 兒童遊樂場 、鄰里公園 、廣場、 綠地 、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停車場 、 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扣除重劃區內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後,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土地受益比例負擔。(二)費用負擔:指工程費用、重劃費用 及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依其土地受益比例, 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

指道路、 路燈、橋樑 、溝渠 、地下管道 、鄰里公園 、廣場 、綠地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 、施工、 整地、材料 、工程管理費用。

俟提請本縣市地重劃委員會按實際情形及重劃受益比例研訂負擔減輕原則辦理。

建築改良物按「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查估補償、農林作物及漁業,是依照本縣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及水產養殖、畜禽遷移費查估基準規定之項目、種類、補償單價辦理查估補償。

因重劃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給予補償。補償金額由縣政府查定之,所有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拆遷,其為無主墳墓者,得以公告代通知。未於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遷者,由政府於補償金額內扣除代為拆遷費用後,如有餘額依法提存。

(一)私有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請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 、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等在通知期限內親自領取。所有權人因故無法領取者,得委託他人代領,除檢附上開證件外應加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印鑑證明、印鑑章 、身分證及戶籍謄本。(二)所有權人於重劃期間死亡時,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繼承系統表及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謄本、繼承人全部戶籍謄本等繼承證明文件,連同前項國民身分證等資料提出申請。(三)法人請攜帶法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資格證明、印鑑證明 、印鑑章 、本人國民身分證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等,在通知期限內親自領取。負責人因故無法親自領取者,得委託他人代領,除檢附上開證件外應加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印鑑證明、印鑑章 、身分證及戶籍謄本 。

由提存物受取人攜帶法院寄發之提存通知書、國民身分證 、印章及建築物所有權狀等向法院提存所領取。

建築物所有權人應檢具抵押權人清償證明文件或抵押權人同意領取之文件,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政府提出申請。

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書書公告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三分之一補償、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一)相關位次分配原則:重劃後土地分配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原有路街線為準,(二)最小分配原則:重劃後土地之最小分配面積,由縣政府於計算分配時,視各街廓土地使用情況及分配需要定之,但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及都市計畫所規定之寬度、 深度及面積。(三)集中分配原則: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有數宗土地,其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按應分配之面積較大者集中合併分配。(四)現金補償: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之面積,未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原則發給現金補償。已達深度較淺或重劃後地價較低之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得予調配,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其不足者應繳納差額地價。(五)原有合法建物按原位分配: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都市計畫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

重劃區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除道路、溝渠用地外,在重劃前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興建者,應仍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前土地位於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者,其分配位置由主管機關視土地分配情形調整之。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一)實際分配土地面積超過應分配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按評定重劃後地價限期繳納差額地價。(二)實際分配土地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評定重劃後地價發給差額地價補償。
🏗️ 工程與拆撥

妨礙重劃土地分配或重劃工程施工之地上改良物或墳墓必需予以拆除。

分別共有土地,共有人依該宗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且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者,得分配為單獨所有;其應有部分未達原街廓原路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仍分配為共有。

(一) 填具同意書二份(向地政局重劃課索取),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二)於同意書上繪製重劃前位次圖認章略圖及同意分配個別所有之共有人印鑑證明書各乙份。

(一)對公告事項有異議時,應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辦理機關提出,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如在公告期滿後才提出異議者,則不予受理。(二)分別共有土地調整分配為單獨所有者,共有人如提出異議,則不予調處,仍分配為共有。

重劃土地完成地籍測量後,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定期到場接管,未到場接管者,自指定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